稅務管理
一、為維護自然景觀永續發展,市府依據地方稅法通則,重行制定本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,據以續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,於108年11月12日公布,同年月14日生效,課徵年限為4年。
二、為保障市民基本居住權利,爰依據住宅法第16條第2項及第22條第2項規定,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,經本市議會審議通過,於107年5月24日公布施行,財政部亦於107年6月11日函復同意備案。
三、督導本市稅捐稽徵處賡續加強徵課管理及稅籍清查,杜絕逃漏與掌控稅源,有效防止新欠,清理舊欠,提高清欠績效,落實租稅公平,增裕庫收。
金融管理
農漁會信用部管理
一、縣市合併之初,原高雄縣內農、漁會信用部逾放比率超過15%或BIS未達8%專案列管輔導者計14家,至今已輔導解除列管11家,目前尚餘3家專案列管輔導,其中2家信用部於108年12月底BIS已達8%以上,將於109年度予以解除列管。
二、 督導本市農、漁會(計33家)積極催理信用部逾期放款,截至108年12月底逾期放款合計362,321千元,較107年底減少計197,656千元;108年底逾放比率0.38%較107年底0.62%下降0.24%,兩者均有改善。
高雄銀行股權管理
一、 本府持有高雄銀行股票至108年底計466,164,011股,持股比率為43.13%。
二、 高雄銀行108年度股東常會通過股東每股分配現金股利0.11元,本府計獲分配現金股利49,353千元。
動產質借所便民服務
一、 郵政匯票繳息:
遠道或一時不便前來繳息者,可利用下述郵政匯票掛號方式繳息:
(一) 先購買足額之郵政匯票利息金額,受款人為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。
(二) 備妥匯票、質借單及填妥之掛號回郵信封裝置信封袋內。
(三) 以掛號方式寄至該所,有專責人員負責辦理。
二、 貫徹低利放款政策,減輕質借人利息負擔:
該所為協助民眾取得小額資金融通,以應生活之急需,自93年以來,調降質借放款利率為月息0.9%,即年息10.8%,為貫徹低利政策,目前未調升放款利率,避免增加質借人利息負擔,且為擴大照顧經濟弱勢民眾,自109年2月20日起,對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質借民眾之放款利率由月息0.75%再調降為0.6%。